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暂行)》,持续有力规范全市营商环境领域行政审批、政策兑现、项目落地、经营发展等方面矛盾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林芝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畅通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投诉渠道,及时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营商环境投诉受理、处理、监督管理机制,全力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建立健全举报破坏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处理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力求以完善的机制和有力的举措,为林芝市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让市场活力得以充分释放,经济发展的道路更加通畅,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
二、投诉受理机制
(一)投诉受理渠道
1.通过投诉电话反映问题线索: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专线:0894-5826690,投诉电话工作日接听(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也可拨打12345热线,提供问题线索;
2.通过投诉邮寄信件反映问题线索:地址:邮寄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通过其他途径公开征集问题线索,包括通过林芝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反馈、自治区反馈、群众举报线索;
4.通过政企恳谈会等会议提供的线索。
(二)投诉受理范围
适用于林芝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对不涉及违法违规的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包括: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对涉企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4.项目签约、落地、建设、投产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5.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6.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7.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8.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9.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签订的合同非因不可抗力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10.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11.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12.十八个指标范围内的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包括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登记财产、纳税、获得信贷、办理破产、执行合同、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民营经济、劳动力市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包容普惠创新、诚信政府、保护中小投资者、跨境贸易。
(三)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3.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监督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4.已经信访程序受理、处理或者终结的事项;
5.同一投诉人的同一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依法办理完毕,投诉人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事项;
6.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7.属于党委、人大、政协管辖范围的事项;
8.涉及军队、武警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9.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事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事项。
三、投诉处理机制
(一)受理审查。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在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一次性告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分办处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下称承办机构)进行办理。承办机构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核实。承办机构应当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被投诉对象迅速整改。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四)办理时限。各承办机构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反馈结果。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承办机构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定期回访。投诉受理机构在向投诉方反馈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后,应对投诉方进行回访,并填写《林芝市营商环境投诉问题回访记录表》(附件2),完善投诉事件台账,力求投诉问题“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
(七)定期召开政企恳谈会。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召开政企恳谈会,总结交流阶段性工作,确认投诉事项办理的进度,并讨论研究相关问题。
四、申诉机制
1.申诉渠道:若投诉单位对投诉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重新办理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材料需包含详细的投诉事项说明、处理过程及结果、不满意原因、新证据和理由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受理机构。
2.审查处理: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调阅原投诉处理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和投诉单位进行座谈等。根据审查情况,受理机构可要求原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重新核实,也可指定其他部门介入处理。
3.申诉办理时限:受理机构应在审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复杂的申诉事项,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处理意见应明确责任主体、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并及时反馈给投诉单位。
4.跟踪监督:受理机构负责对最终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相关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改。
五、保密事项
除向社会公开相关材料外,在投诉处理的全过程中,包括调查核实、资料流转、结果讨论等环节中产生的内部工作记录、会议纪要、未公开的证据材料等,均属于保密范围。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透露这些信息,以防止信息泄露对投诉处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避免给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涉及跨部门协作处理投诉时,各部门之间传递保密信息应严格遵循保密规定,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并做好信息接收和使用记录。对于违反该保密事项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严肃处理。
六、督办机制
1.督办主体与职责。明确督办主体为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负责制定督办计划和标准,确定督办重点和范围,及时发现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同时,对投诉处理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问责和通报批评,确保投诉处理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2.督办方式与频率。采取定期督办和不定期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督办按季度开展,每月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包括投诉受理数量、处理进度、办理结果等方面;不定期督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投诉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投诉事项或处理进展缓慢的投诉事项随时开展。督办方式包括调阅投诉处理相关资料、实地走访调查、听取汇报等,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投诉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确保督办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七、其它
1.投诉单位在投诉时,需出具加盖投诉单位公章的《林芝市营商环境投诉问题登记表》(附件1),并说明投诉单位基本信息、与举报事项相关的业务情况、对举报事项的说明(如是否存在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行为详情、处理情况等)。
2.投诉实名。投诉者应当表明投诉的对象、诉求、事实和原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投诉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配合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人,不得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有上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诉有关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对于电话来电投诉的处理,应耐心听取投诉意见,仔细记录投诉要点的同时记录好对方的个人及单位信息;对于现场投诉的处理,应第一时间安抚投诉者情绪,座谈记录好投诉要点及对方详细信息;对于邮件投诉的处理,派专人负责每日更新收集投诉邮箱内的邮件,做到每日更新上报,并及时反馈收件情况。
3.公开透明。广泛公布投诉渠道,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合理投诉,做好投诉信息归集共享,及时回应和解决投诉人合理诉求,避免投诉人多头投诉、重复投诉。
4.有效落实。各县(区、市)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参照此机制建立本县(区、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
5.督办问效。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营商环境投诉,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林芝市营商环境投诉问题登记表
附件2:林芝市营商环境投诉问题回访记录表
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印发